SEC 主席首度详谈链上发行、托管与交易

SEC 主席首度详谈链上发行、托管与交易

原标题:《Keynote Address at the Crypto Task Force Roundtable on Tokenization》

二、托管

其次,我支持让注册机构在托管加密资产方面拥有更多选择权。SEC 工作人员最近撤销了「会计公报第121号」(SAB 121),这为企业提供加密资产托管服务扫清了重大障碍。[9] 该公报本身就是一次严重失误——不仅未经委员会批准,且越权干涉市场,引发不必要的混乱。

SEC 要做的不止是撤销 SAB 121。我们还应进一步明确哪些机构可以被视为《顾问法》和《投资公司法》下的「合格托管人」,并为一些常见的加密托管方式提供合理豁免。许多基金或顾问机构实际上拥有技术更先进的自托管方案,其安全性甚至超过一些第三方托管机构。因此,SEC 有必要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合规自托管。

此外,我们可能需要彻底废除并重构现有的「特殊目的经纪自营商」(Special Purpose Broker-Dealer)框架。[10] 目前仅有两家机构获得该身份,明显是由于其所受限制过于严格。其实,经纪商从未被禁止托管加密资产,无论其是否构成证券。SEC 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「客户保护规则」和「净资本规则」对加密托管的适用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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